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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烧烤摊点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项整治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或以“消夏晚会”等名义摆设露天烧烤摊点。专项整治区域为
县城建成区除城中村以外的区域。
二、经营烧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餐饮服务许可等证照,合法经营。
三、按照“烧烤进室,炉子进店,油烟进管”的“三进”原则,经营单位必须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标。经营面积、从业人员、卫生条件、食品原料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卫生。
四、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和营业时间规范经营,不得乱泼乱倒、乱搭乱建、不得占道经营、损坏绿化,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县人民政府组织城管、市监、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丰州镇政府于2016年8月底前依法全面取缔本辖区内露天烧烤摊点、无证经营和证照不全的烧烤经营单位。
六、在2016年8月10日前合法经营的烧烤经营单位要按照统一整治标准,严格整改并通过核查验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
七、在全面整治烧烤摊点行动中,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新闻媒体要加大露天烧烤对影响市容环境和危害市民身心健康的宣传力度,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不断提升全民素
质,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九、县人民政府将对烧烤摊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行动迟缓、整治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